關于超期未報關進口貨物、誤卸或者溢卸的進境
時間(TIME):2021-04-16 14:28:36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超期未報關進口貨物、誤卸或者溢卸的進境貨物和放棄進口貨物的處理辦法
Measures for the treatment of imported goods that are overdue but not declared, imported goods that are mistakenly or overfilled and abandoned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超期未報關進口貨物、誤卸或者溢卸的進境貨物和放棄進口貨物的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十四日內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的收貨人超過上述規(guī)定期限向海關申報的,由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的規(guī)定,征收滯報金;超過三個月未向海關申報的,其進口貨物由海關提取依法變賣處理。
第三條 由進境運輸工具載運進境并且因故卸至海關監(jiān)管區(qū)或者其他經(jīng)海關批準的場所,未列入進口載貨清單、運單向海關申報進境的誤卸或者溢卸的進境貨物,經(jīng)海關審定確實的,由載運該貨物的原運輸工具負責人,自該運輸工具卸貨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海關辦理直接退運出境手續(xù);或者由該貨物的收發(fā)貨人,自該運輸工具卸貨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海關辦理退運或者申報進口手續(xù)。
前款所列貨物,經(jīng)載運該貨物的原運輸工具負責人,或者該貨物的收發(fā)貨人申請,海關批準,可以延期三個月辦理退運出境或者申報進口手續(xù)。
本條第一款所列貨物,超過前兩款規(guī)定的期限,未向海關辦理退運出境或者申報進口手續(xù)的,由海關提取依法變賣處理。
第四條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者其所有人聲明放棄的進口貨物,由海關提取依法變賣處理。
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口的廢物、對環(huán)境造成污染的貨物不得聲明放棄。除符合國家規(guī)定,并且辦理申報進口手續(xù),準予進口的外,由海關責令貨物的收貨人或者其所有人、載運該貨物進境的運輸工具負責人退運出境;無法退運的,由海關責令其在海關和有關主管部門監(jiān)督下予以銷毀或者進行其他妥善處理,銷毀和處理的費用由收貨人承擔,收貨人無法確認的,由相關運輸工具負責人及承運人承擔;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由海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 保稅貨物、暫時進口貨物超過規(guī)定的期限三個月,未向海關辦理復運出境或者其他海關有關手續(xù)的;過境、轉運和通運貨物超過規(guī)定的期限三個月,未運輸出境的,按照本辦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六條 超期未報關進口貨物、誤卸或者溢卸的進境貨物和放棄進口貨物屬于海關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范圍的,海關應當在變賣前進行檢驗、檢疫,檢驗、檢疫的費用與其他變賣處理實際支出的費用從變賣款中支付。
第七條 按照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規(guī)定由海關提取依法變賣處理的超期未報、誤卸或者溢卸等貨物的所得價款,在優(yōu)先撥付變賣處理實際支出的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扣除相關費用和稅款:
?。ㄒ唬┻\輸、裝卸、儲存等費用;
?。ǘ┻M口關稅;
?。ㄈ┻M口環(huán)節(jié)海關代征稅;
?。ㄋ模蠼稹?br /> 所得價款不足以支付同一順序的相關費用的,按照比例支付。
扣除上述第(二)項進口關稅的完稅價格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完稅 價格 | = |
變賣所得價款—變賣費用—運輸費 1+關稅率+增值稅率+關稅率×增值稅率 1-消費稅率 |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扣除相關費用和稅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貨物依法變賣之日起一年內,經(jīng)進口貨物收貨人申請,予以發(fā)還。其中屬于國家限制進口的,應當提交許可證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發(fā)還;不符合進口貨物收貨人資格、不能證明對進口貨物享有權利的,申請不予受理。逾期無進口貨物收貨人申請、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fā)還的,余款上繳國庫。
第八條 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由海關提取依法變賣處理的放棄進口貨物的所得價款,優(yōu)先撥付變賣處理實際支出的費用后,再扣除運輸、裝卸、儲存等費用。
所得價款不足以支付上述運輸、裝卸、儲存等費用的,按比例支付。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扣除相關費用后尚有余款的,上繳國庫。
第九條 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申請發(fā)還余款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其為該進口貨物收貨人的相關資料。經(jīng)海關審核同意后,申請人應當按照海關對進口貨物的申報規(guī)定,取得有關進口許可證件,憑有關單證補辦進口申報手續(xù)。海關對有關進口許可證件電子數(shù)據(jù)進行系統(tǒng)自動比對驗核。申報時沒有有效進口許可證件的,由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
第十條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三個月后、海關決定提取依法變賣處理前申請退運或者進口超期未報進口貨物的,應當經(jīng)海關審核同意,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向海關申報。申報進口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的規(guī)定,繳納滯報金(滯報期間的計算,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的第15日起至貨物申報進口之日止)。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所列貨物屬于危險品或者鮮活、易腐、易爛、易失效、易變質、易貶值等不宜長期保存的貨物的,海關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提前提取依法變賣處理。所得價款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九條的規(guī)定辦理。
第十二條 “進口貨物收貨人”,指經(jīng)對外經(jīng)濟貿易主管部門登記或者核準有貨物進口經(jīng)營資格,并經(jīng)海關報關注冊登記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第十三條 進出境物品所有人聲明放棄的物品,在海關規(guī)定期限內未辦理海關手續(xù)或者無人認領的物品,以及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進境郵遞物品,由海關按照本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等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1年12月20日起實施。